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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325号
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开展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工作的请示》(闽质监标函[2002]131号)悉。鉴于你局下属机构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厦门市组织代码管理中心开展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试行期已到,根据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正式核定上述两中心开展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每个单位150元(含研制软件、购置硬件、建立和维护网络系统,IC卡代码副本成本费,提供应用接口软件及安装开展相应的信息转换技术等技术服务费)。用户要求变更数字证书内部信息的,无论变更多少项目,每次收取变更手续费15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性收费。此项收费应遵循自愿申请使用的原则,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要确保质量,按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除交纳税费外,必须全部用于IC卡制作、发放和配套的系统网络建设与维护等项工作。
  四、根据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9]2450号)文件精神,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实行亮证收费,要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以上收费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各市、县代码工作部门,凭本文和闽价[2000]函222号以及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授权开展该项工作的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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