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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伴随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许可证颁发而发展起来的安全评价工作,在各方努力下总体呈现为健康、有序的发展状况,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努力构建“诚信为本、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使本市安全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依法执业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任何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在两个安全评价机构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二、健全制度,加强自律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安全评价质量过程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认真实施,加强考核。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写、审查、批准等环节,应当做好原始记录并建立档案;对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业绩、执业操守等,要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以诚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在客观展示自身业绩的同时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要严格依照双方合同,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对安全评价的结论负责。反对和抵制不公平竞争、无序竞争,反对和抵制以任何明示或暗示方式干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的行为。

  四、加强检查,实施监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安全评价活动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等,应当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提请依法处理。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五、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评价人员的管理,提高其素质。
  为广泛听取和如实反应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安全评价情况,自本通知下发起,推行“安全评价意见征询”制度(表式见附件)。在此基础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季度通报、半年督查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2.评价内容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合的;
  3.利用无资质人员充替安全评价人员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4.乱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
  1.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
  2.违背职业准则,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的;
  3.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安全评价,造成严重影响的;
  4.停业整顿期满经复查仍未整改的。

附件:《安全评价意见征询表(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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