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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14号

南宁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推进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就合作建设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达成的协议,为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坚持分工协作、特事特办、确保落实、全力推动的原则。项目整体推进计划为:2005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力争2005年年底前获得国家核准,2006年年初开工建设,2008年建成投产。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推进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6号),成立自治区推进防城港企沙千万吨级钢铁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领导项目推进工作,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项目合作方式及近期工作内容。
  项目暂定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与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合资建设,将来如有外国公司投资人股,由武钢和柳钢具体洽谈。项目一期工程分步实施,第一步生产铁770万吨,钢坯766万吨,钢材717万吨;第二步生产铁1155万吨,钢坯l154万吨,钢材1078万吨。项目建设工期5年,第一步3年,第二步2.5年,与第一步交叉半年。
  2005年3月底前,由武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向国家发改委上报项目申请报告,自治区有关部门出具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等初步意见。由武钢和柳钢于2005年第一季度后在防城港市组建工作机构,尽快开展厂址土地利用的地类调查、海域和岸线利用调查、厂址地质勘查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分析等工作,并正式办理土地利用预审、环评报告审查、城市规划审查等手续。
  自治区发改委会同南宁市、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建设等部门做好防城港企沙半岛的总体规划,在规划中安排13至20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项目用地,在南宁市和防城港市市区安排项目所需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协调自治区水利、交通、电力部门和柳州铁路局、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实施项目厂区外供水水源、输水管线、主干公路、厂区外输变电、铁路等工程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沿海对外开放、边境贸易、少数民族自治等优惠政策,并且在政策允许和广西权限范围内给予项目享受更多优惠;同意使用在建的15万吨级深水航道作为项目的公共航道。
  (二)项目的股权比例及融资方案。
  项目股权比例为:武钢占80%,柳钢占20%。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由企业自筹,50%通过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项目核准的准备工作。
  项目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分别由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协助业主和防城港市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前提供各部门的初步意见。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项目申请报告由武钢负责修编,并在2005年3月底前由武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上报后由自治区发改委和武钢负责协调跟踪工作。
  (五)项目的衔接及舆论配合等工作。
  1.由自治区发改委与武钢共同负责向国家发改委汇报衔接,争取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支持,使项目尽快进入核准程序并获国家核准。
  2.由自治区发改委与武钢共同负责争取中咨公司、中国钢铁协会等权威机构和专家对项目的支持。
  3.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准备相关议(提)案,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争取“两会”代表、委员的支持。
  4.由自治区新闻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发改委、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柳钢等单位尽快组织在新闻媒体上对项目进行正面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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