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2002]18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
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电周转金等四项。
1、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应按月收取,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
2、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
①住宅内部没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200元/单元、300元/单元、400元/单元收取。
②住宅内部有隔墙的按住宅面积大小分三档(1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上)分别按400元/单元、500元/单元、600元/单元收取。
3、电周转金: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200元/单元收取,实行一户一表后应退还。
4、不得自行收取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
5、不得自行收取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或类似的储备金等)。
6、统一代办收费,国家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应按实收取,并将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三、限期整改
1、对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意愿预收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多收的装修垃圾清运费、多收的电周转金、煤气与有线电视代办费以及自行设定的装修管理费、水周转金等,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8月1日前退还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将清退情况分别报送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和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以便核查。
2、已收取的装修押金待业主装修完毕后一个月内清退。
3、已收取的设备设施维修基金(或类似的储备金等)暂时停止使用,各物业管理企业于8月1日前应将收取的金额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各物业管理企业应认真核实各住宅小区收费情况,及时清退多收取的费用。各区房管局、区物价局应组织人员督促辖区内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清退多收取的费用,凡未及时清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