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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对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将于200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市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合称民间组织)实施2004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2004年6月30日之前经市社团局依法注册登记的民间组织。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他有关情况。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还可采取实地抽查方式,视情可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三、年度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一)参加网上年检的民间组织,通过市社团局政务网站(以下简称网站http://stj.sh.gov.cn)直接查阅网上年检须知,并按照须知的提示以及《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直接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并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局在收到《报告书》后,应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在网站上。民间组织可根据以上审核意见修改《报告书》的相关内容。《报告书》在得到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团局的“受理”后,民间组织即可打印《报告书》。
  基金会的年检工作结合换证工作一并进行,填报社会团体的《报告书》。在填报中,基金会按照换证工作要求,已完成对名称、原始基金、领导班子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情况填写;尚未完成调整的,按调整前情况填写。
  (二)不具备网上年检条件的民间组织,可从网站上下载《报告书》,或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向市社团局申领《报告书》。
  (三)民间组织应将《报告书》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四份),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05年3月31日前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四)业务主管单位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检查要求,对民间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在《报告书》上加盖公章,由业务主管单位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材料转交市社团局。
  (五)市社团局对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年度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度检查合格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发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合格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民间组织应及时凭该《通知书》到市社团局办理年度检查合格手续,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也发将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视情做出处罚决定。
  (六)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工作,于2005年6月30日结束。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间组织,市社团局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行业协会一式四份);
  2、2004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04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五、年度检查的要求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民间组织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各民间组织应认真履行有关年度检查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填报有关年度检查材料。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与市社团局应加强联系,在布置工作中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在规定时间内严格审查。对年度检查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应注意协调,妥善解决。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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