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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2 生效日期: 2001-12-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原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职能。
  3、原市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市冶金工业局、建材局、化工局、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6、原市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地质矿产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交给市经贸委承担。
  2、将原市地质矿产局的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市水利水产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国土资源基础数据测绘工作和受政府委托的相关公益事业测绘工作,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省、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规划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5、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防震减灾方针、政策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起草制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研究制订全市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改革与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地、各种矿产资源需求,服务经济建设。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县(市)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开发区)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登记和地质勘查成果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市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核定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市政府、省和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负责市地震工作办公室及其他归口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 保留的审批事项
  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
  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核;
  3、征地公告和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由市政府授权审批;
  4、占补平衡复垦项目的审核;
  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的审核;
  6、建设用地预审核;
  7、建设用地供地审核;
  8、土地登记的审核和土地证年检核准;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的审核;
  10、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
  11、基准地价的审核和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1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
  1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出让的审批;
  14、个人建房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审核;
  1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审核;
  16、土地分类核准和土地测绘的审核;
  17、采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审核审批;
  18、矿产品经营许可核准;
  19、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核;
  2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审核审批;
  21、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核审批;
  22、矿山设计方案和开采方案的核准;
  23、矿区范围审核审批;
  24、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核准;
  25、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审批;
  26、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开发活动的审核审批;
  27、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今后国家和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应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网络管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等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法制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调研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的调研。
  (三)规划科
  组织落实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资源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性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审核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征费稽查科
  负责制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计划;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土地复垦费等其它土地有偿使用税费;依法稽查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费的征缴情况;指导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税费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做好国有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考核工作;负责全市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耕地保护科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审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县(市)、区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承办具体项目供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矿产资源储量科)
  依法进行本市采矿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市矿业秩序整顿,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依法组织查处违法采矿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和划定市级规划矿区;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参与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核;参与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
  (九)地质环境科(地质勘查科)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界定;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管理,并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审查意见;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核;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各类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组织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和进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发证;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参与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评估结果;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十)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承办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考察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方案;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干部培训工作;组织推广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科技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 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工勤事业编制3名,计3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间1正4副,其中1名副职兼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局长,1名副职兼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正科11名,副科3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六、 其它事项
  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等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利水产局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厂、温泉宾馆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水利水产局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2、开发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派出机构实行管理,人财物以开发区管理为主,具体业务按简便、快捷的原则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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