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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2 生效日期: 2001-12-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宗局)。市民宗局为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办理我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我市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切实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本地区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负责承办我市民族团结进步的表彰活动。
  (五)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八)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九)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各种类型的宗教人员培训班。
  (十)对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少数民族同胞的联系,办理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协助县(市)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宗局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外事、机关保卫和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民族宗教问题理论政策的综合研究,起草市民宗局的重要文件,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民族宗教条款的拟定、宣传和监督;参与管理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
  (二)民族宗教科
  参与研究制订我市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开展我市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调查研究全市民族教育状况;负责我市少数民族情况的统计和综合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协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管理,负责有关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指导教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处理有关宗教团体的涉外事宜;负责对我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民宗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宗教团体事业编制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共7名。部门领导职数1正1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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