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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12-29 生效日期: 2004-12-29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申请通过本所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第五条   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值配售而持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当在刊登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向本所提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上市公司应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本所实施网络投票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三个交易日以前,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其用于投票的股东帐户。 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规定。


    关联法规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本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比照本所新股申购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所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本所为A股和B股分别设置投票代码;
  (二)申报价格(取整数)代表股东大会议案,如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则1元代表议案一,2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
  (三)申报股数代表表决意见,其中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的,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能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五)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第十一条   同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通过本所的A股和B股交易系统分别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下午四时之后,如果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经结束,公司可以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取得网络表决结果数据。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方可进行公告。如果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公告中应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单独表决统计结果。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表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全文或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本所和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上市公司应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本所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因系统异常及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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