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207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清职责,密切配合,把贯彻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征收单位;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主要是指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含市涉外税收管理局)及其下属的管理(分)局等;退税机关主要是指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均应按“实耗法”计算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退税部门批准后可按“购进法”计算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的企业可暂不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件四)。
三、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各种退税原始凭证,按月、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退税部门必须保证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的完整,并做好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移接手续:
(一)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六)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八)其它资料。
四、出口退税登记、《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目前仍暂由退税机关办理。
五、退税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签章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一)一联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附件八)报送退税机关,原《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
六、征税部门应严格按文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由退税机关补征的原免抵退税款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退税部门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进项税额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七、“免、抵”调库口径改为“免、抵、退”税总额扣减应退税额,调库程序等仍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榕国税进[2001]54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