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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函[2002]207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分清职责,密切配合,把贯彻执行“免、抵、退”税办法作为税收工作的一项大事切实抓好。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主要是指各级征收单位;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主要是指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含市涉外税收管理局)及其下属的管理(分)局等;退税机关主要是指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均应按“实耗法”计算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对较为单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且核算清楚的生产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退税部门批准后可按“购进法”计算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的企业可暂不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件四)。
  三、生产企业必须及时取得符合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各种退税原始凭证,按月、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退税部门必须保证企业报送的退税资料的完整,并做好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移接手续:
  (一)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六)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征税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八)其它资料。
  四、出口退税登记、《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目前仍暂由退税机关办理。
  五、退税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签章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一)一联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附件八)报送退税机关,原《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
  六、征税部门应严格按文件中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由退税机关补征的原免抵退税款以负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栏;退税部门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进项税额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
  七、“免、抵”调库口径改为“免、抵、退”税总额扣减应退税额,调库程序等仍按《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免抵退税调库工作的通知》(榕国税进[2001]54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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