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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地方金融企业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银行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 2004-12-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4]166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电气集团财务公司,锦江集团财务公司,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国有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04]12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地方银行类金融企业编报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编报范围为本市地方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会计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基本情况表、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等10部分组成。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在全面做好资金清理、财产盘点、核对账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的基础上,按照2004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依据填报本套报表,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和合法,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三)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所有银行类金融企业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四)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并由总行或总公司编制境内、外合并报表。
  (五)各企业应根据本套报表和配套数据处理软件,将单户企业汇总报表数据录入软盘。
  (六)各企业所属从事非金融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应按其性质编报相应种类的会计报表。企业(集团)类型的地方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汇总本套会计报表时,应以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基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和方法,应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沪财会[1995]112号)、沪财会(2002)154号文和沪财会(2003)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报表的报送
  各银行类金融企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于2005年4月10日前,将年度基层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分别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会计处各一份。
  五、会计报表软件的下载
  (一)本套报表的录入版会计报表软件,可登录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
  (二)上市金融企业在正式对外公布会计报表之后,也应登录上海财税网站下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报表软件,将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录入,并在正式公布会计报表后的10日内,将2004年度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合并报表的数据软盘各一份,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上述各点,请即布置所属单位执行。
附件:1.上海市金融企业2004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格式[银行类]
2.上海市二○○四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银行类]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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