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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 2004-11-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法规,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的极端重要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和投资体制的转变,继续坚持节约用地,依法管地用地。建立健全土地管理考核机制,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用地计划的管理,切实发挥土地的宏观调控作用
  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兼顾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耕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对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继续实行指令性管理,实行分类下达,严格考核,规范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村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调控土地资源的能力
  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积极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实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开发使用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当地政府可依法收回或重新组织报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能力,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正确处理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随意降低、减免和挪作他用。建设用地要尽量少占或不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确保全区耕地总量不减少和粮食生产安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强化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职能
  各地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积极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土资源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坚决纠正违法用地行为,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将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各地务必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

附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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