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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 2004-11-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19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04]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充分利用我区国有农林场(含华侨农林场,农垦农场,林场,养殖场,盐田,水库等)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认真抓紧抓好。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三条原则:一要有利于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二要有利于促进国有农林场经济发展;三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机构及分工
  为保证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协调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重要决策的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各相关厅局的主要职责,确定牵头和配合单位,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协调工作进度,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工作安排
  (一)下发文件,宣传动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制定计划,调整规划。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的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此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11月30日前布置,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三)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规划修编和调整将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由行业主管厅局分别组织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农林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各国有农林场的土地面积和利用情况,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数量,场镇同址的农林场数量,各相关农林场的职工构成、数量、需要分流的职工人数、生活状况等基础资料,以及农林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近期(2004—2010年)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等,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依据。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有关厅局要从实际出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就国有农林场的资产构成、国有农林场与周围村屯有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补偿标准、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问题,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
  (四)认真组织、分步实施。鉴于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应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根据市、县实际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周边纳入城镇规划区内面积较大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下放到市、县,实行属地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200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五)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根据各有关主管厅局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政策落实等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验收时间安排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初步验收;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总体验收。

  四、工作重点
  (一)规划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镇周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国有农林场土地优先规划为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对纳入所在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地方政府可根据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依法将城市和县城周边的国有农林场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
  (二)场镇规划编制。农林场场部要与所在地建制镇实行政企分开。各地要尽快编制统一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镇建设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滚动发展。
  (三)成建制下放。领导小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直属农林场管理权下放的方法、时间和范围以及地方政府的接管计划和工作方案等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中,对大部分土地面积已纳人所在市、县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原则上成建制地划归所在市、县管理。
  (四)农林地转用。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先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要求统一供应土地;凡涉及到农用地和林地调整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林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履行国有土地转用、收回手续,并依法补偿。市、县在城镇建设中需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必须符合调整、修编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凡涉及到林地占用的,应事先依法办理林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用地。市、县将来确要征用城镇周边农民土地的,也可采取依法与国有农林场土地置换的办法解决。
  (五)制定补偿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当城镇发展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时,各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补偿。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对补偿款严格监控,保证补偿款按规定使用,防止挪作它用。
  (六)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对成建制下放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必须按人、财、物全盘移交,债随人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分流等基础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八)农垦发展。鉴于农垦系统情况特殊,既有行政职能又有企业职能,仍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不下放所在市、县管理,但其建设要自觉服从所在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垦系统要积极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通过土地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强,组织化、集约化、集团化程度高的优势,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要集中力量办好规划中的若干个现代化示范农场,建设好已经规划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若干个工业集中区、城镇建设示范区,把农场场部所在地建设成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九)林场发展。自治区林业局要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从过去对国有林场的直接经营和行政管理转为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巩固和保护好国有森林资源,促进生态改善和可持续发展。要依照先脱钩、后下放,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林场成建制下放工作。在依法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国有林地转用的同时,集中力量组建广西直属的大型林业企业集团,交自治区国资委管理。充分发挥已成立的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作用,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广西林浆纸一体化产业的发展。
  (十)社会稳定。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论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国有农林场在成建制下放前后,容易出现与当地农民发生产权纠纷、职工易产生思想问题和涉及到一些归国侨眷的切身利益等问题。各地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尊重历史,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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