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检245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贯彻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第13号令),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程序,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福建版2001年第11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七 条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属国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的退款期限为不少于三十日;属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退款期限为不少于七日。具体退款期限,在不少于省定期限的前提下,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公告可在报刊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或在经营场所张贴,其形式和期限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关于第三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的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批复》(闽政文[2002]10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