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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2 生效日期: 2004-1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商业企业:
  最近,本市商业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出现有碍公共安全的事件,个别大型超市由于促销方式不恰当,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顾客人身伤害和现场秩序混乱等情况,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元旦、春节是企业促销的高峰时段,为保持本市商业促销活动规范有序,确保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各商业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要把商场环境安全和顾客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促销活动要精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企业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它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应当将安全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之中。

  2.有序竞争,依法促销。各商业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开展“限时”促销等活动。同时,促销商品的降价幅度要适度,避免因价格因素引起争购导致商场秩序的失控。

  3.品种恰当,行为规范。商业企业采用赠物、赠券、商品减价或者其它方式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必须保证促销承诺提供的赠物、赠券数量和促销商品的数量,对价格敏感度较高的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蛋、肉等商品不搞低价促销。不得假借促销名义出售过期或伪劣商品。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商品、方式等应当综合考虑,避免因促销活动安排和管理不当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4.落实预案,加强管理。商业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要符合消防、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单位保卫部门要根据促销活动的内容和特点,事先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工作预案,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对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有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安全工作预案在公安机关备案。

  5.强化责任,确保安全。企业经营者要切实加强对促销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落实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促销工作,组织有关员工认真学习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确保促销安全。

  6.各方协同,依法监管。经济、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企业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要监督、指导属地企业做好促销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对大型促销活动进行实地检查和指导。对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企业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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