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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7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字[2001]214号

湖北康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药品招标服务费的请示》悉。鉴于你公司已取得省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为规范药品采购招标行为,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在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时,可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费100元,另可向中标企业收取中标标的额0.8%服务费,此外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收费前,必须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试行一年,如国家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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