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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字[2001]83号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武昌北车站开通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请示》(武铁分财[2001]201号)收悉。为防止货车偏载和超亏吨,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你局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武昌北车站自筹资金修建了电子轨道衡,对到发站货物进行重量检测。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费用开支及偿还贷款,经研究,同意武昌北车站对经过轨道衡检斤计量的到发货物按每吨1.00元标准收费,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每年底请将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投资收回后,改按国家对铁路货物运输收费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鄂价函字(1996)7号,鄂价函字(1996)142号《关于汉阳站电子动态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关于武昌东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考虑已基本收回了自筹资金的投资成本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铁道部货运管理规则,改按铁路货运杂费率表规定执行。
  以上批复从二00一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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