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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和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1]3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并执行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分项控制,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各地“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必须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不得突破、截留、挪用和挤占。森林采伐限额不等于森林采伐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各市、州、县(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采伐,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采伐利用天然林生产商品材。其他地区要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的采伐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造林的积极性。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
  各地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所有林木用于培植业的,作为农民自用材管理,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术产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以煤代材、以电代柴、改灶节材等措施,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
  要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二、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核发采伐证的单位,要确定专人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证单位和人员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实施监督检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公路、铁路的护路林,江河干堤的护堤护岸林和城镇林木,以及部队、监狱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伐林木时要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采伐限额,执行年度采伐计划,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对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补偿手续。低产林改造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必须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实行审批一支笔制度,对不按规定发证、领导乱批条子造成超限额和超计划采伐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工商、铁路、公路、港口等部门,抓好对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对重点森工企业,可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省和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要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未通过资源论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建设。
  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的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在流通领域把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四、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林政执法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对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即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要接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要充分发挥林政稽查队和本材检查站的作用,加大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执法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强化领导责任,开展检查监督。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严格执行“十五”期间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市、州、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各地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发生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要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要通报,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通报全省。
2OO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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