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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武呜县等十八个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重要决策对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意义。试点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让种粮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加强舆论宣传,让广大种粮农民充分了解实行直接补贴的意义和做法,积极签订订单合同,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促进我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农业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试点。为落实这一决定,特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各部门职责
  粮食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签订和按订单收购粮食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直补资金的拨付兑现等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政府确定的入库价格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收购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直补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直补的范围和对象。
  1.直补的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直补试点的粮食主产县(市、区,详见附表)。
  2.直补的对象。试点县(市、区)内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按照合同销售粮食的种粮农民。
  3.直补挂钩的粮食品种和收购时间。农民当年自己种植的早籼稻谷(扣除农民自用口粮)。收购时间为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直补的标准。在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稻谷补贴0.08元。
  (三)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和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一式四份,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组织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试点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粮食企业中选择一到两家仓储条件较好、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较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与种粮农民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并组织储备粮订单收购。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种粮农民自愿决定,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签订。每户农民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的粮食数量,不能超过自己当年实际生产的早籼稻谷数量(扣除农民自用口粮)。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签订后,要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举报查实,应废止或重新签订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
  (四)储备粮的销售和收购。种粮农民凭签订的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销售粮食,享受补贴;没有签订订单合同销售的粮食不能享受补贴。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实际收购的储备粮数量,给售粮农户开具税务部门指定使用的粮食收购发票。
  (五)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6月份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试点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收购进度拨付。乡镇财政所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给售粮农户开具的粮食收购发票和储备粮订单收购合同计算补贴金额,可派人到收粮点当场兑现给售粮农户或由农户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用补贴款抵交农业税。具体兑付办法,由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农民的原则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款,不得强制农民以补贴款抵交农业税。直补资金具体的拨付、决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六)储备粮订单收购价格的确定。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物价局,根据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参照市场粮食价格,在粮食收购前确定收购到库价格(不含收购费用)。当市场粮食价格每公斤低于1.40元时,收购到库价格按每公斤1.40元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取设点或上门方式收购的,每公斤可抵扣0.Ol至0.02元的收购运杂费用(具体由收购企业与销售粮食的农民协商确定)。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当市场粮食价格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购价格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物价局及时予以调整。
  试点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入库价格(含对农民的收购价和相应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三、订单收购粮食的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按储备粮订单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和充实库存,部分留给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留给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部分,由自治区粮食局和财政厅按不超过该试点县(市、区)储备粮订单收购总量30%的原则分别核定。
  (二)储备粮收购费用的负担。储备粮的收购费用和利息开支,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确定。属自治区使用调出的粮食,每公斤稻谷自治区负担收购费用O.04元;属自治区使用就地转作自治区储备粮的,每公斤稻谷自治区负担收购费用O.03元;利息开支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核人入库成本;如属调出粮食异地转储备的,调入方的入库成本价包括调拨费用和调出方收购期间的贷款利息。属当地政府使用的,每公斤稻谷由当地政府负担收购费用O.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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