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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0 生效日期: 2004-04-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4]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以及乡镇区划的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现状出现了较大的差别。这种情况已严重制约了我区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影响了我区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一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

  二、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实施方案需履行报批程序,调查成果须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和南宁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实施方案需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复,其他市、县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实施方案需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南宁市调查成果须由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县级调查成果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检查验收,并由国土资源厅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确认后,方可公布和使用。

  三、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要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服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以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或国土资源部允许采用的基期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数据。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或基期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未通过验收和确认的,不得审批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需要,不能同时开展城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的,应先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然后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四、土地利用更新调查要与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调查过程中,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要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国有和集体土地,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五、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必须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严禁借更新调查之名,瞒报少报耕地面积,虚报多报未利用地面积。

  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研究制定全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全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七、本次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6年6月底止。急需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要尽早安排,争取提前完成。调查完成后,从2006年7月开始,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考核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都要严格以这次调查后与实地相一致的图件、数据资料为依据,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测绘部门要加快航测速度并提供最新的航测资料,计划、民政、建设、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水产畜牧、统计、科技、农垦、监狱等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调查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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