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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8 生效日期: 2001-06-08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1]29号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行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美化襄樊城市面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5月中旬开始对市区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和规范。   一、指导思想
   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以优美的环境、整洁的市容迎接我市“一节一会”的召开,为八方宾客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使我市的户外广告达到设置规范、设计精美、形式新颖、品位高尚,成为美化城市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二、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是未经工商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具备资质的广告公司;二是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查登记擅自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店堂牌匾广告;三是虽经批准但设置的广告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等要求,影响市容、市貌等城市形象的户外广告(包括各类布幅、布幔广告);四是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且发布者未办理设置手续,依法应当撤除的;五是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活动结束的7日内未依法及时撤除的;六是与审批内容不符的广告;七是各类涂写、刻画,张贴在电杆、墙壁等处形形色色的“野广告”。
  三、整顿、规范管理措施及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市政府成立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领导小组,赵成霖同志任组长,陈鼎益、朱汉桥同志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工商局、建委、规划局、公安局、土地局、交通局、卫生局、形象办、城建局、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任成员,下设办公室,马升云同志任主任,靖志民、胡逢潮、王定文同志为副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净化城市市容环境的舆论氛围。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作为城市管理“百日会战”的重要内容。各新闻媒体要予以大力支持,对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执法单单位或不予配合实施拆除违法广告的业主,予以现场曝光,为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司其责,联合整治。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整治:①由公安、卫生、电信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别配合,整治发布办理假文凭、假证件、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等“野广告”。②由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依法查处。③由建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影响市容市貌等城市形象的户外广告进行限期整改,对仍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依法查处。④由市形象办、爱卫会牵头,发动各居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结合门前“三包”和爱国卫生运动,全员动手,清除分布在市区街道、墙体、电线杆、各居民区楼道内的“野广告”。
  (四)制定规划,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襄政发[2000]45号文件规定,由规划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内,根据不同区域和地段制定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工商局牵头,城市监察支队配合制定户外广告技术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五)按照规范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公共信息发布专栏。由市建委负责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在市区适当位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公共信息发布专栏。经设施所在地广告管理部门审查广告内容后,定期发布招贴广告。
  (六)整顿、规范工作要求在六月中旬以前全面完成。届时,市委、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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