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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桂发【2003】l7号),抓住机遇,扩大开放,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促进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招商引资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区面临加快发展的形势和机遇。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从今年起每年在南宁举办和推进建立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圈,已经吸引众多的国内外投资者纷纷进入广西,掀起了一个来桂考察、投资的热潮。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全区上下要紧紧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广西投资建设,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对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开展招商引资是加快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不断发展的形势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把加强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本级政府及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大力引进外来资金和项目,把全区招商引资工作推向新水平。

  二、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招商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一)整合项目资源,建立有序的项目管理协调机制。招商项目的整合和发布实行区、市分级管理。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是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整合全区招商项目资源,统一管理和对外发布国内投资和外商投资招商项目。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招商管理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规范做好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抓好招商项目的储备,每季度提供一批项目,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整合,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重点招商项目定期公开发布制度。全区重点招商项目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统一通过信息发布会及互联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一经发布,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投资洽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来投资。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选中,要采取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投资者。各市、各有关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主动与招商部门联系和协调。
  (三)规范外来投资项目的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办理程序。凡属国家现行规定无明确要求报批的,或不涉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的限制经营与发展的投资项目,可直接申领营业执照。不属上述情况的项目,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程序:项目业主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报批→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审合同、章程→办理企业代码→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税务等相关手续。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程序:外国投资者拟定投资项目→书面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审章程→办理企业代码→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税务等相关手续。
  2.国内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项目业主编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登记备案(企业自主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发展规划、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办理企业代码→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税务等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项目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联系人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政府公共服务,及时协调外来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和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从项目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开始,项目的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跟踪和协调服务工作,促进意向项目、协议项目尽快转成合同项目并进入实施。凡投资额在l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列为自治区重点项目,按属地原则做好协调服务。各级招商管理机构要主动为项目业主无偿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全区统一、规范的招商项目统计制度。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招商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反馈项目信息,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从2004年起,全区招商项目统计报表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统一汇总上报。

  三、抓住重点,分级开展招商引资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办好现有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来抓,以各市现有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为基地,结合开发区的产业规划、功能定位,用足、用好开发区的现有条件,重点开展园区招商、专题招商和定向(点)招商,引进一批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将开发区的规模做大。县(区)、乡要在市政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下,结合本地的特色经济和资源优势,做好工业项目的集中连片开发。
  (二)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重点面向欧美、日本、韩国、东盟和广东江苏浙江上海福建、港澳台地区,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围绕发展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铝加工业、临海工业、农产品加工、旅游、建材、水电、森工、生物医药及高新技术等为重点专题,开展全方位的国内、国外招商引资
  (三)坚持以项目为载体,以”小分队为主”、”请进来为主”、”业主洽谈为主”,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市、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网上招商、驻点招商、亲缘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中介招商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招商引资活动。自治区每年重点组团参加国家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
  (四)注重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事先做好业主与投资者项目对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精干队伍,扎扎实实地开展招商引资。按照市场运作方式,针对投资者需求和项目洽谈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缩短项目洽谈周期,加快完成项目考察、签约、实施程序,提高招商成功率。

  四、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用硬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
  (一)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开展优化投资软环境年活动,研究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政策,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推行首问服务制、服务承诺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接主办部门牵头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或会签。凡涉及审批的,要向全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图。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三)加快清理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并于2004年7月1日前公布保留的收费项目。清理和规范经营服务性、中介服务性收费。重点清理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已引进的项目,要保证政府服务的连续性,不得因政府换届和领导人事变动而降低服务质量。对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由所在地政府提供专门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自治区招商促进局负责协调。
  (五)认真处理外商投诉案件。自治区和各市要及时处理现行发生的诉案,对历年积案进行清理,限期办案。自治区将在年中和年底对各市的外商投诉受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积案久拖不办的单位,要全区通报;对由于不及时处理投诉案件而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阻碍招商引资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坚决予以曝光,严肃处理并调换其工作岗位。
  (六)自治区和各市招商部门要设立投资服务和投诉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资者反映的投资环境问题及意见,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和投资项目信息的咨询服务。
  (七)自治区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定期对各市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软环境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报全区。

  五、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一)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的重要经济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招商引资工作,担当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要有明确分工,要用三分之二的时间和精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足够的招商引资经费。各市(县)要改革招商机制,整合招商资源,建立一支精干务实的招商引资队伍,科学制定招商引资计划,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二)定期公布和考核招商引资实绩。从2004年第二季度起,自治区每季度将对各市、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实施进度进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以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一个主要指标。
  (三)认真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从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对社会各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兑现奖金。各市可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制定本市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和办法。对招商引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成绩特别显著的政府和部门,自治区在年底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奖励。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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