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128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示重新核定暂住证工本费的函》(闽公[2001]函383号)悉,鉴于原暂住证工本费标准偏低,且暂住人口管理费取消后,无法予以贴补,为保证暂住人口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簿式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5元/本。
此收费标准从2002年3月15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