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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二OO二年化肥农药生产用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经贸运行[2002]150号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及有关县经委、物价局、电业(供电)局,各有关企业:
  为确保我省化肥、农药企业的正常生产,在省电网今年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出台实施前,继续对省网直供和趸售的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核定优惠电量(详见附表),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将优惠电量的执行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趸售县的企业,凡已实行趸售县城乡用电同价的,其化肥、农药生产用电价格按批复核定的电价执行。

  二、对省电网直供的企业和尚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趸售企业,其化肥、农药优惠电量的电价暂按0.12元/千瓦时(1--10千伏)执行,待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出台后,按新的电价水平及执行时间补缴差价。趸售县供电企业由省电网拨补的优惠电量,省供电部门按0.1元/千瓦时的价格趸售给各趸售供电单位,各趸售供电单位按电价0.12元/千瓦时(1--10千伏)向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计收电费。
  各供电单位应按以上规定落实到化肥、农药生产企业,不得任意加价或扣减电量。

  三、所有省电网直供的化肥、农药生产企业超出本文核定的优惠电量部分,按省物委闽价(2000)商字272号中规定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免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趸售县内的化肥、农药生产企业按省物价局核定的该县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四、已批准关停的小化肥企业保留的优惠电量和电价另文下达。

  五、我省新的电价调整政策出台后,按新的化肥、农药生产用电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02年化肥、农药生产核定优惠电量表
  2002年化肥、农药生产核定优惠电量表
  (省电网直供用户)
  顺序  单位名称  2002年省核定享受
  的优惠电量(万千瓦时)
  合计  29483
  福州市
  1  福州氮肥厂(福州市耀隆化工公司)  7550
  2  闽侯合成氨厂(闽侯龙盛氮肥有限公司)  1562
  3  福州硫酸厂*(福州一化硫酸化工有限公司)  644
  4  福州钙镁磷厂  258
  5  闽侯磷肥厂(闽侯榕酸化工有限公司)  241
  6  福州二化敌百虫(福建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530
  7  福州农药厂(福州一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50
  厦门市
  8  厦门化肥厂  640
  三明市
  9  三明农药厂(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42
  南平市
  10  邵武化肥厂  3236
  11  南平合成氨厂(南平富宝合成氨有限公司)  1932
  12  邵武磷肥厂(邵武市闽丰磷肥有限公司)  193
  漳州市
  13  龙海磷肥厂  540
  14  龙海农药厂  117
  龙岩市
  15  永定化肥厂(永定万成化工联合公司)  2150
  16  漳平化肥厂  2282
  17  龙岩合成氨厂  3100
  18  漳平硫酸厂(漳平市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  516
  2002年化肥农药生产核定优惠电量((万+足)售用户)
  序号  单位名称  2002年省  县电力公司  2002年省
  核定享受的  供应的优惠  电网核定拨
  优惠电量  电量部分  补的优惠电
  (万千瓦时)  (万千瓦时)  量(万千瓦时)
  合计  23533  17328.5  6273.5
  福州市
  1  连江合成氨厂  1133  1133  0
  三明市
  2  泰宁合成氨厂(泰宁县芦峰化工集团公司)  2544  1928  616
  3  宁化合成氨厂(宁化县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772  1522  250
  4  清流合成氨厂(清流县氨盛化工有限公司)  1864  1520  344
  5  沙县化肥厂(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33  373  60
  南平市
  6  建阳磷肥厂  76  42  34
  7  建瓯化工厂  274  72  202
  8  浦城磷肥厂  110  94.5  15.5
  9  浦城生物农药厂(绿安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63  12.5  50.5
  漳州市
  10  平和合成氨厂  1877  1600  277
  11  长泰合成氨厂  1804  1456  348
  12  漳浦合成氨厂(漳浦县扬绿化工有限公司)  2240  703  1537
  13  南靖合成氨厂  1596  1269  327
  14  平和磷肥厂  125  194  0
  15  南靖磷肥厂(南靖县化肥总厂)  276  202  74
  泉州市
  16  永春化肥厂  3890  3431  459
  龙岩市
  17  连城合成氨厂  1968  981  987
  18  武平合成氨厂  1283  687.5  595.5
  宁德市
  19  福安农药厂  125  63  62
  20  福鼎农药厂  80  45  35
  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华东电网之间的电力电量交换,充分利用省内发电企业的发电能力,有效开拓省外电力市场,增加发电企业发电量,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电量组织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送华东的电量不参与年度“三公”计划电量平衡。

    第五条    福建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作为单一购买者依据本办法向发电企业收购电量,并负责向华东电网输送。

    第六条    送华东电量的收购和交易必须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各方均应按照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运作。
  第三章  电量组织的对象

    第八条    接入福建省电网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度、单机容量在50MW以上的火电厂(公司),可以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参与对华东的送电。
  第四章  送华东电量的定义

    第九条    福建送华东的电量分为计划送电量、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三种。

    第十条    计划送电量是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华东福建联络线年度分月送电计划电量。

    第十一条    分月交易送电量是省公司依据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交换电量竞价和代发电竞价后的中标电量。

    第十二条    双边交易送电量是省公司依据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华东区域长期、中期、短期(含实时)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后的成交电量。

    第十三条    计划送电量按照当年预计网损率折算成省公司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上网电量称为计划送电收购电量。

    第十四条    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按照当年预计网损率折算成省公司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上网电量称为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
  第五章  送华东电量的收购

    第十五条    福建送华东的电量由省公司采用计划分配和委托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收购。计划送电收购电量采用计划分配的方式进行收购,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采用委托交易的方式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收购:
  (一)计划送电收购电量以年度分配、年末调整的方式进行收购。
  (二)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在自愿参与计划电量输送的发电企业中按照当年商转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每年9月份,已经分得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发电企业可以就其以后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向省经贸委提出削减计划送电收购电量指标的申请。
  (四)每年10月份,省经贸委将发电企业申请削减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总量,在保证年度送华东计划电量完成的条件下,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电厂后,一次性在其余的发电企业中按照当年商转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再分配。
  (五)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分配后,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计划送电收购协议,并根据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再分配的结果修改计划送电收购协议。

    第十七条    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的收购。
  (一)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由发电企业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二)愿意参与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责、权、利。
  (三)发电企业在分月招标采购和双边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委托交易规则》)规定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
  (四)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含增值税。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五)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的分配按照《委托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电费结算

    第十八条    省公司每月根据收回的华东电费先按照《委托交易规则》中确定的办法同各发电企业结算送华东的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然后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同各发电企业结算送华东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其余的电量按照我省现行各类不同性质电量结算办法结算。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国调中心每月发布的华东福建联络线实际计量电量通知书所确定的电量是当月实际送电量。当月实际送电量扣减福建同华东交易电量后剩余的电量为福建电网每月实际发生的计划送电量。

    第二十条    福建电网每月实际发生的计划送电量按照第十三条的办法折算成当月实际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在签订计划送电收购协议的电厂中按照协议电量的比例分摊,成为各发电企业月度应结算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其结算电价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当年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月交易和双边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按照《委托交易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并指导交易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送华东交易电量的购销;
  (二)受理与华东送电有关的投诉,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性裁定;
  (三)不定期听取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制定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原则意见;
  (四)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二)负责研究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交易规则》提出修订意见;
  (三)研究并处理交易运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经贸委、省物价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计划送电量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交易电量自2002年4月1日开始试行。
  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内各方参与送华东电网电量交易行为,保证电量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权参与交易的福建省内发电企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委托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电价均为含税电价,涉及电厂的交易电量均为上网电量。

    第四条    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的福建省内各方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各方

    第五条    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的各方为省内发电企业和省公司。省内发电企业是交易委托方,省公司是交易受托方。

    第六条    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必须是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度,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并自愿参与国电公司下达送华东计划电量分配的各火电厂(或公司)。

    第七条  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明确委托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委托交易的类型

    第八条    委托交易是福建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分月交换电量竞价交易、分月代发电说竞价交易和双边交易。

    第九条    分月交换电量竞价交易、分月代发电竞价交易均为分月委托交易,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交换电量竞价和代发电竞价规则进行分月交易。

    第十条    双边交易分为中期(一年以内,一个月及以上)委托和短期(一个月以内,含实时)委托交易两种。对长期委托交易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中期委托交易是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双边电量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双边中期电力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短期委托交易是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双边电量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双边短期电力电量交易。
  第四章  分月委托交易的流程

    第十三条    每月中旬的第二个工作日前,省公司在交易网站上分别公布以下竞价发电信息:
  (一)华东电网的下月竞价招标通知书;
  (二)省公司对省内发电企业的招标书;
  (三)省公司根据各发电企业发电能力和电网安全约束确定各发电企业的委托电量上限。

    第十四条    每月中旬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发电企业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下月的第一批分月委托交易数据(华东市场交换电量竞价部分)和第二批分月委托交易数据(华东市场代发电竞价部分)。每月中旬第三个工作日10:00,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所有的电厂申报,申报冻结后电厂的所有申报数据无法更改。

    第十五条    每个月中旬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省公司根据发电企业的有效申报数据,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编制交换电量竞价交易投标书和代发电竞价交易投标书。

    第十六条    接到华东市场交易成功确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下达中标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并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在华东方面的中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公司将中标发电企业的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纳入下月的发电调度计划,并予以执行,不允许变更。
  第五章  中期委托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省公司从华东任一省市获得中期双边交易信息,应立即在交易网站上分别公布以下信息:
  (一)华东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有关信息;
  (二)省公司对省内发电企业的招标书;
  (三)省公司根据各发电企业发电能力和电网安全约束确定各发电企业的委托电量上限;
  (四)省公司提供给各发电企业的电量引导信息和参照价格;
  (五)各发电企业申报双边委托交易数据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下一月或下几个月华东电力市场双边委托交易数据。

    第二十条  省公司根据发电企业的有效申报数据,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规则编制双边中期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接到华东市场交易成功确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下达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的依据,并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在华东方面的中标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将中标发电企业的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纳入下一月或下几个月的发电调度计划,并予以执行。
  第六章  短期委托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条    每天的任何时刻,发电企业可以根据交易网站公布的信息向省公司就短期委托有效期内的委托数据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当省公司从华东方面获得进行短期双边电力电量交易的信息时,交易员立即冻结所有的电厂申报。在申报冻结期内电厂的所有申报无效。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根据申报冻结前电厂最后有效申报形成的委托信息同华东方面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向中标电厂发送中标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布后,在交易网站通知申报数据解冻,各发电企业可以重新修改自己的申报数据,进行下一笔交易。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于交易成交后次日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同华东方面的短期双边交易成交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省公司从华东方面获得双边实时电量交易的信息时,以电厂前一日最后申报的有效短期委托数据和时间进行交易。
  第七章  委托数据申报

    第三十条    中期及分月委托数据申报
  (一)发电企业在委托交易中必须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
  (二)委托交易的电量以100万千瓦时为单位进行申报,并且不得高于本次招标电量和省公司公布的委托电量上限。
  (三)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四)发电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数据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三十一条    短期委托数据申报
  (一)发电企业在短期委托交易中必须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本次申报的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
  (二)短期委托交易的电量以万千瓦时为单位进行申报。短期委托的电量不得高于交易日本发电企业最大可发电量的40%(每年第四季度为30%,下同),否则以交易日最大可发电量的40%为有效申报电量。
  (三)短期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四)本次委托的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格式为X年X月X日。生效时间中的日期必须比申报日的日期至少大一天,结束时间的日期必须比生效时间中的日期至少大一天。
  (五)中标电厂的委托电量扣除中标电量后的剩余电量可作为该电厂新的有效委托电量,进行下一笔交易。
  (六)发电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短期数据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八章  集合竞价曲线

    第三十二条    集合竞价曲线的方式表示:集合竞价曲线体现的是各电厂报价的综合信息,不体现电厂报价的个别信息。

    第三十三条    集合竞价曲线是将电厂有效申报的委托电量按照委托的最低限价从低到高排序后形成。

    第三十四条    申报冻结前发电企业可以依据集合竞价曲线调整自己的报价,省公司依据集合竞价曲线同华东方面进行交易。
  第九章  省公司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的投标目标是以尽量高的价格成交尽量多的电量。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在编制投标书或者同华东方面进行双边电量交易时从集合竞价曲线以下部分取得一个电量和电价的组合。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取得的集合竞价电价加上省物价局批准的交易电量输电费用后成为投标书和交易谈判的电价依据。交易电量输电费用的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取得的电量按照当年预测的系统网损率折算成送华东关口的电量,作为投标书的电量。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投标或交易谈判有中标或成交形成的中标电价,扣减省物价局批准的交易电量输电费用,成为同省内发电企业结算的中标结算电价。

    第四十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投标或交易谈判有中标或成交形成的中标电量,按照系统网损率折算成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中标交易电量。
  第十章  中标交易电量的分配和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交易电量先在申报委托上网电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中按照电价从低优先,申报时间从早优先的顺序分配。如果发电企业申报的价格和时间相同时,按照委托电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交易电量按照第四十一条分配后的剩余中标交易电量在申报最低限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电厂中按照委托电量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申报委托上网电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的中标交易电量先按照电厂的委托上网电价由省公司同发电企业结算。委托上网电价同中标结算电价之间的差价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报最低限价小于或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的中标交易电量先按照中标结算电价由省公司同发电企业结算。

    第四十五条    当发生交易变更时,各电厂的交易中标电量以交易变更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章  交易的变更

    第四十六条    委托中标交易电量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修改。若由于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变更或电网安全稳定约束等原因,造成某笔福建同华东的电量交易无法履行和电量修改时,进行变更处理。

    第四十七条    省公司将变更后的中标交易电量,依据形成这笔交易的电厂有效申报数据,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办法重新对变更后的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并形成交易变更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因省内电厂方面原因无法履行已成交电量,中标电厂应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公司按第四十七条进行变更交易。如省内无法满足此变更要求则与华东有关方面协商修改,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时,变更生效;达不成协商一致意见时,根据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按违约处理,由电厂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一个月中旬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提出;次日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一日10点前提出;实时的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2小时提出。

    第五十条    交易的变更仅涉及交易电量的削减,不涉及中标结算电价的变化。
  第十二章  交易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如果对交易结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调解。

    第五十三条    提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的调解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华东电网之间的电力电量交换,充分利用省内发电企业的发电能力,有效开拓省外电力市场,增加发电企业发电量,促进福建经济的发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电量组织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送华东的电量不参与年度“三公”计划电量平衡。

    第五条    福建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作为单一购买者依据本办法向发电企业收购电量,并负责向华东电网输送。

    第六条    送华东电量的收购和交易必须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各方均应按照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运作。
  第三章  电量组织的对象

    第八条    接入福建省电网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度、单机容量在50MW以上的火电厂(公司),可以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参与对华东的送电。
  第四章  送华东电量的定义

    第九条    福建送华东的电量分为计划送电量、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三种。

    第十条    计划送电量是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华东福建联络线年度分月送电计划电量。

    第十一条    分月交易送电量是省公司依据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交换电量竞价和代发电竞价后的中标电量。

    第十二条    双边交易送电量是省公司依据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华东区域长期、中期、短期(含实时)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后的成交电量。

    第十三条    计划送电量按照当年预计网损率折算成省公司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上网电量称为计划送电收购电量。

    第十四条    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按照当年预计网损率折算成省公司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上网电量称为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
  第五章  送华东电量的收购

    第十五条    福建送华东的电量由省公司采用计划分配和委托交易两种方式进行收购。计划送电收购电量采用计划分配的方式进行收购,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采用委托交易的方式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收购:
  (一)计划送电收购电量以年度分配、年末调整的方式进行收购。
  (二)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在自愿参与计划电量输送的发电企业中按照当年商转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每年9月份,已经分得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发电企业可以就其以后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向省经贸委提出削减计划送电收购电量指标的申请。
  (四)每年10月份,省经贸委将发电企业申请削减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的总量,在保证年度送华东计划电量完成的条件下,商省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电厂后,一次性在其余的发电企业中按照当年商转装机容量的比例进行再分配。
  (五)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分配后,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计划送电收购协议,并根据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再分配的结果修改计划送电收购协议。

    第十七条    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的收购。
  (一)分月交易送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量由发电企业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二)愿意参与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明确各方在交易中的责、权、利。
  (三)发电企业在分月招标采购和双边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必须依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委托交易规则》)规定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
  (四)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含增值税。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五)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和双边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的分配按照《委托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电费结算

    第十八条    省公司每月根据收回的华东电费先按照《委托交易规则》中确定的办法同各发电企业结算送华东的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然后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同各发电企业结算送华东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其余的电量按照我省现行各类不同性质电量结算办法结算。

    第十九条    国调中心每月发布的华东福建联络线实际计量电量通知书所确定的电量是当月实际送电量。当月实际送电量扣减福建同华东交易电量后剩余的电量为福建电网每月实际发生的计划送电量。

    第二十条    福建电网每月实际发生的计划送电量按照第十三条的办法折算成当月实际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在签订计划送电收购协议的电厂中按照协议电量的比例分摊,成为各发电企业月度应结算的计划送电收购电量,其结算电价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当年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月交易和双边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按照《委托交易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并指导交易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送华东交易电量的购销;
  (二)受理与华东送电有关的投诉,组织有关部门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性裁定;
  (三)不定期听取工作小组工作汇报,制定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市场交易原则意见;
  (四)提出本办法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华东区域电力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二)负责研究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交易规则》提出修订意见;
  (三)研究并处理交易运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经贸委、省物价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计划送电量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交易电量自2002年4月1日开始试行。
  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内各方参与送华东电网电量交易行为,保证电量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有权参与交易的福建省内发电企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委托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电价均为含税电价,涉及电厂的交易电量均为上网电量。

    第四条    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的福建省内各方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各方

    第五条    参与华东电网电量交易的各方为省内发电企业和省公司。省内发电企业是交易委托方,省公司是交易受托方。

    第六条    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必须是由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直接调度,单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并自愿参与国电公司下达送华东计划电量分配的各火电厂(或公司)。

    第七条  参与交易的省内发电企业必须同省公司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明确委托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委托交易的类型

    第八条    委托交易是福建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分月交换电量竞价交易、分月代发电说竞价交易和双边交易。

    第九条    分月交换电量竞价交易、分月代发电竞价交易均为分月委托交易,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交换电量竞价和代发电竞价规则进行分月交易。

    第十条    双边交易分为中期(一年以内,一个月及以上)委托和短期(一个月以内,含实时)委托交易两种。对长期委托交易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中期委托交易是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双边电量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双边中期电力电量交易。

    第十二条    短期委托交易是省内发电企业依据本规则委托省公司按照华东电网双边电量交易规则参与华东电网双边短期电力电量交易。
  第四章  分月委托交易的流程

    第十三条    每月中旬的第二个工作日前,省公司在交易网站上分别公布以下竞价发电信息:
  (一)华东电网的下月竞价招标通知书;
  (二)省公司对省内发电企业的招标书;
  (三)省公司根据各发电企业发电能力和电网安全约束确定各发电企业的委托电量上限。

    第十四条    每月中旬第三个工作日10:00前,发电企业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下月的第一批分月委托交易数据(华东市场交换电量竞价部分)和第二批分月委托交易数据(华东市场代发电竞价部分)。每月中旬第三个工作日10:00,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所有的电厂申报,申报冻结后电厂的所有申报数据无法更改。

    第十五条    每个月中旬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12:00前,省公司根据发电企业的有效申报数据,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编制交换电量竞价交易投标书和代发电竞价交易投标书。

    第十六条    接到华东市场交易成功确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下达中标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并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在华东方面的中标情况。

    第十七条    省公司将中标发电企业的分月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纳入下月的发电调度计划,并予以执行,不允许变更。
  第五章  中期委托交易流程

    第十八条    省公司从华东任一省市获得中期双边交易信息,应立即在交易网站上分别公布以下信息:
  (一)华东电力市场双边交易有关信息;
  (二)省公司对省内发电企业的招标书;
  (三)省公司根据各发电企业发电能力和电网安全约束确定各发电企业的委托电量上限;
  (四)省公司提供给各发电企业的电量引导信息和参照价格;
  (五)各发电企业申报双边委托交易数据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可以根据公布的信息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下一月或下几个月华东电力市场双边委托交易数据。

    第二十条  省公司根据发电企业的有效申报数据,按照华东电网电力市场规则编制双边中期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接到华东市场交易成功确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下达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的依据,并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在华东方面的中标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公司将中标发电企业的交易送电收购电量纳入下一月或下几个月的发电调度计划,并予以执行。
  第六章  短期委托交易流程

    第二十三条    每天的任何时刻,发电企业可以根据交易网站公布的信息向省公司就短期委托有效期内的委托数据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当省公司从华东方面获得进行短期双边电力电量交易的信息时,交易员立即冻结所有的电厂申报。在申报冻结期内电厂的所有申报无效。

    第二十五条    省公司根据申报冻结前电厂最后有效申报形成的委托信息同华东方面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省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对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向中标电厂发送中标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布后,在交易网站通知申报数据解冻,各发电企业可以重新修改自己的申报数据,进行下一笔交易。

    第二十八条    省公司于交易成交后次日在交易网站上公布同华东方面的短期双边交易成交信息。

    第二十九条    当省公司从华东方面获得双边实时电量交易的信息时,以电厂前一日最后申报的有效短期委托数据和时间进行交易。
  第七章  委托数据申报

    第三十条    中期及分月委托数据申报
  (一)发电企业在委托交易中必须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
  (二)委托交易的电量以100万千瓦时为单位进行申报,并且不得高于本次招标电量和省公司公布的委托电量上限。
  (三)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四)发电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数据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三十一条    短期委托数据申报
  (一)发电企业在短期委托交易中必须通过交易网站向省公司申报委托交易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以及最低限价、本次申报的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
  (二)短期委托交易的电量以万千瓦时为单位进行申报。短期委托的电量不得高于交易日本发电企业最大可发电量的40%(每年第四季度为30%,下同),否则以交易日最大可发电量的40%为有效申报电量。
  (三)短期委托交易的电价以元/千千瓦时为单位,委托交易的上网电价和最低限价之间的差价不得超过30元/千千瓦时。
  (四)本次委托的生效时间和结束时间格式为X年X月X日。生效时间中的日期必须比申报日的日期至少大一天,结束时间的日期必须比生效时间中的日期至少大一天。
  (五)中标电厂的委托电量扣除中标电量后的剩余电量可作为该电厂新的有效委托电量,进行下一笔交易。
  (六)发电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短期数据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第八章  集合竞价曲线

    第三十二条    集合竞价曲线的方式表示:集合竞价曲线体现的是各电厂报价的综合信息,不体现电厂报价的个别信息。

    第三十三条    集合竞价曲线是将电厂有效申报的委托电量按照委托的最低限价从低到高排序后形成。

    第三十四条    申报冻结前发电企业可以依据集合竞价曲线调整自己的报价,省公司依据集合竞价曲线同华东方面进行交易。
  第九章  省公司的投标

    第三十五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的投标目标是以尽量高的价格成交尽量多的电量。

    第三十六条    省公司在编制投标书或者同华东方面进行双边电量交易时从集合竞价曲线以下部分取得一个电量和电价的组合。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取得的集合竞价电价加上省物价局批准的交易电量输电费用后成为投标书和交易谈判的电价依据。交易电量输电费用的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取得的电量按照当年预测的系统网损率折算成送华东关口的电量,作为投标书的电量。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投标或交易谈判有中标或成交形成的中标电价,扣减省物价局批准的交易电量输电费用,成为同省内发电企业结算的中标结算电价。

    第四十条    省公司向华东方面投标或交易谈判有中标或成交形成的中标电量,按照系统网损率折算成需要从发电企业收购的中标交易电量。
  第十章  中标交易电量的分配和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交易电量先在申报委托上网电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中按照电价从低优先,申报时间从早优先的顺序分配。如果发电企业申报的价格和时间相同时,按照委托电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交易电量按照第四十一条分配后的剩余中标交易电量在申报最低限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电厂中按照委托电量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申报委托上网电价小于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的中标交易电量先按照电厂的委托上网电价由省公司同发电企业结算。委托上网电价同中标结算电价之间的差价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报最低限价小于或等于中标结算电价的发电企业的中标交易电量先按照中标结算电价由省公司同发电企业结算。

    第四十五条    当发生交易变更时,各电厂的交易中标电量以交易变更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章  交易的变更

    第四十六条    委托中标交易电量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作修改。若由于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变更或电网安全稳定约束等原因,造成某笔福建同华东的电量交易无法履行和电量修改时,进行变更处理。

    第四十七条    省公司将变更后的中标交易电量,依据形成这笔交易的电厂有效申报数据,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办法重新对变更后的中标交易电量进行分配,并形成交易变更通知书,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因省内电厂方面原因无法履行已成交电量,中标电厂应提出变更申请,由省公司按第四十七条进行变更交易。如省内无法满足此变更要求则与华东有关方面协商修改,双方达成协商一致意见时,变更生效;达不成协商一致意见时,根据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按违约处理,由电厂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一个月中旬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提出;次日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一日10点前提出;实时的短期委托交易变更应于执行前2小时提出。

    第五十条    交易的变更仅涉及交易电量的削减,不涉及中标结算电价的变化。
  第十二章  交易监督和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

    第五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如果对交易结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调解。

    第五十三条    提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的调解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福建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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