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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有关规定,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的统筹管理力度,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依法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实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的基本目标,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59号),就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投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最主要的来源。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程度。自治区将视财力状况进一步加大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各市也要增加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各县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安排的新增扶贫资金,要有30%的比例用于支持贫困乡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

  二、逐步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
  (二)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必要投入。根据国家的规划和要求,在2003~2005年三年内,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各地要根据经核查确认的危房数据,认真做好危房改造规划,依照“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除上级的专项资金补助外,各市、县承担并落实其余所需危房改造资金,统筹安排并相应集中上级专项资金、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等各项资金,分年度足额将所需危房改造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里,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65%中,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以利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的长效投入机制。
  (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
  (四)积极、稳妥化解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经核实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偿还。要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进一步摸清农村中小学债务底数,明确偿还责任。凡属于县乡政府责任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尽快解决我区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问题。今后,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再举债搞“普九”建设,杜绝新债的发生。
  (五)切实保障“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目标的实现。我区还有41个县(区)未实现“普九”目标,已达标的县(市、区)也还需进一步巩固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经费投入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切实保证“普九”攻坚和巩固提高的经费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严格人事编制管理,努力完善各项教育教学设施,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按时入学,保证学校教学正常运转。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普九”攻坚任务,同时不断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和质量。

  三、继续做好城市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统筹兼顾,支持“城乡帮扶计划”的实施
  动员和组织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帮助农村发展教育,缩小城市和农村的教育差距,是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帮扶计划”,重点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和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要使“城乡帮扶计划”落到实处,必须进一步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是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组织征收并合理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征收情况通知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能因城市教育附加费纳入预算内管理而扣减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县(市、区)缴入县级财政设立的教育专户管理,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一)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
  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追踪监测、效益评估及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制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情况和农村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学校的各项开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项使用。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须按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要求落实。同时,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抵顶正常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各地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预算安排情况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将资金按月拨付。各市要按季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报送拨付到位情况。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此项经费的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自治区也将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凡发现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或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在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中小学收费资金等农村教育经费使用计划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每年要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将定期组织力量抽查。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一经查实,自治区将不对其进行“普九”评估验收,已评估达标的,要向全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达标称号。同时,自治区在分配各种专项补助经费时不予考虑。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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