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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地[2004]116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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