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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10 生效日期: 2002-02-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2]4号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从2000年度开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对其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来,在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实现了平稳过渡,取得很大成效。根据2000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征,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独资合伙企业200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2001年是独资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的第二年,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广泛开展宣传辅导,以使国家对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深入人心。要切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1]5号)和省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闽地政税二[2001]2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闽地税政二[2001]5号文件规定的汇算清缴统计表,在2002年5月底前将汇缴工作书面汇总上报省局。

  二、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切实摸清独资合伙企业户数。全省2000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的企业户数,与工商行政部门统计的户数有较大差距。各地要在工商部门上半年开展企业年审时,及时组织力量走访调查企业的有关工商档案,根据企业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自己填报的企业性质调查确认企业类型,对独资、合伙企业要逐户核对,掌握企业工商登记类型、性质、地址、投资者、投资规范等,建立规范的征管档案资料。对原按私营企业条例登记而未按公司、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理、规范登记的,特别是仍延用“厂、站、店”等名称的,要进行认真甄别,确属独资、合伙性质的,一律纳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范围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独资合伙企业的建帐建证管理。健全的财务帐证是准确核算企业经营状况的关键,是税收管征的基础。各地要针对当地独资合伙企业的不同特点加以引导,积极创造条件辅导企业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帐簿凭证,努力促进查帐征收,对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各地要切实按规定执行,不能打折扣。对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从高核定“应税所得率”。2002年起原按“带征率”或“附征率”征收的,一律改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

  四、加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管征。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调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一年以上的,视同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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