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今年本市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3 生效日期: 2004-09-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今年本市秋粮收购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9月7日国家发改委等七个部委召开的《全国中晚稻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要切实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确保本市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安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适应市场新形势,充分认识当前粮食收购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新形势下,从事粮食收购的主体多元化,对政府加强市场管理和调控,规范收购市场秩序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本市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对本区(县)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当前粮食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发展粮食经济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粮食市场供求形势,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主动抓好收购,积极掌握根源。同时,加强对收购市场的监管和指导,真正使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形成公平、公正、有序的秋粮收购市场氛围,让农民做到放心售粮,方便售粮,切实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

  二、结合区(县)储备,早准备多收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国有购销企业抓紧做好秋粮收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抓早、抓好、抓实,要采取多种措施,及早落实收购所需的仓容、工具及服务设施,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和示范带头作用,在粮食收购中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市场竞争能力,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市场定价、市场运行、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尽可能多地掌握本区(县)秋粮粮源。

  三、树立诚信意识,保障本市秋粮收购资金到位。
  要加强与市、区农发行的协调沟通,让企业充分了解粮食收购的信贷政策,不断提高企业自身资信条件和信用等级,积极争取当地农发行收购资金信贷支持。要继续指导企业加大自筹资金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秋粮收购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收购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秋粮收购顺利进行。

  四、加强宏观调控,强化政府管理协调督导职能。
  各区(县)粮食局(署)是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主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认真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采取切实措施抓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在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根据《条例》要求依法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审核,监督粮食收购者依法从事收购,规范收购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积极参与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协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要随时注意和掌握收购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五、做好为农服务,全面保障农民利益。
  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相关收购人员要发扬粮食系统务实、勤恳的好作风,做好为农服务工作;采取公布收购价格,早开磅、多开磅、多设点及预约收购、上门收购,方便农民售粮;秋粮收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无故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款。

  六、加强领导与协调,认真做好今年秋粮收购统计信息工作。
  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区(县)秋粮收购统计及信息工作,预测、收集、汇总、分析有关收购信息并及时报送市粮食局。参与粮食收购活动的其它市场主体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的区(县)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如实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上海市粮食局
2004年9月2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