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 2005-04-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5)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制定煤炭生产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劳动用工管理对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化、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化、职工培训标准化和参加工伤保险全员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煤炭企业劳动用工治理整顿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袁高锁 (副市长)
  副组长:彭龙海 (市政府副秘书长)
      韩志隆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成锁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索秀敏 (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刘国生 (市总工会副主席)
      代铭贤 (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副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王成锁(兼)。

  三、治理整顿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重点为县营以下各类煤炭生产企业。

  四、治理整顿内容
  (一)煤炭生产企业应有效证照情况;
  (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三)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情况;
  (五)职工安全培训、就业前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六)安全卫生设施和职工食宿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井下职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八)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九)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十)《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等。

  五、治理整顿时间步骤和方法
  (一)治理整顿时间为2005年4月至10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5年4月上旬)。市政府成立治理整顿领导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2、自查整改阶段(2005年4至6月)。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按照治理整顿方案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对照验收标准找出存在问题,逐一整改达标。
  3、检查验收阶段(2005年7-8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煤炭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4、抽查总结阶段(2005年9-10月)。由市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治理整顿坚持分级管辖、各负其责的原则,即市属企业由市政府牵头,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落实;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县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落实。采取政府动员部署、企业自查、县级全面检查验收、市对县(市、区)督查抽查的办法进行。市煤炭企业劳动用工治理整顿领导组将采取随机抽查、听取汇报等方式,不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六、验收标准
  (一)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达到100%。企业招用工人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对所辖企业及用工数量做到底清数明。
  (二)职工培训率达到100%。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和安全技能培训要求落实,所有职工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前培训,并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用工主体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四)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所有在册职工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费。
  上述四项标准中有一项不达标,便不能通过劳动用工检查验收;未经检查验收的企业,煤炭、安监部门不得准许复产。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劳动保障部门要参加同级政府组织的煤炭企业复产验收和安全评价综合执法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开工的煤炭生产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达到100%。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劳资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其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在煤炭企业逐步推行劳动用工管理状况等级评价制度,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无举报投诉、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企业,给予授牌表彰;对劳动关系不稳定、职工权益保障不力的企业,严肃查处并重点监控。
  (三)对治理整顿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组织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有疏漏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于2005年4月22日前将治理整顿的组织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书面报市整顿办;9月20日前将检查报告、统计报表报市劳动保障局。
  联系人:李军旗
  联系电话:0351-4030856
市劳动保障局
2005年4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