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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在本市内河装卸业开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09-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港口法》、《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20日起,对全市内河港口码头经营者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许可证的对象
  ㈠已取得《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经营者;
  ㈡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范围内,利用自有码头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提供配套服务而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㈢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三、申请许可证须递交的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四)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码头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设备和港口机械质检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培训证书;
  (六)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结构图及管理人员联系表;
  (八)《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
  (九)从事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经营业务的,应提供垃圾、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说明;
  (十)从事围油栏供应服务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供围油栏数量和技术规格资料;
  (十一)从事港口设备和机械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应设备和机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文件;
  (十二)部队码头为非军事任务提供港口作业服务的,应当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申请核发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仓储经营业务的,申请人应递交上述(一)至(八)项材料,其中未领取过《上海市内河装卸许可证》、《上海市内河装卸备案证》的,应递交上述(一)至(七)项材料。申请人现使用的码头岸线尚未办理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应当补办批准文件。

  四、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㈠受理与审批
  本次核发许可证的工作由市港口局统一归口,按市、区(县)两级政府港口行政管理职能事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受理审批的原则开展。市属航道内企事业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由市港口局受理、审批;区(县)属航道内企事业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申请,由所在地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
  申请经营危险品业务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一律由市港口局受理、审批。
  ㈡市港口局受理地点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联系电话:63231978,33130486)
  ㈢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点
  ㈣受理审批期限及办事结果
  受理审批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予以批准的,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证的填写和其他相关问题
  ㈠为了统一许可证的填写方式及内容,根据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精神,以及本市内河港口码头的实际情况,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许可证第三行统一填写(沪)港经字第(市一000)、(闵一000)、(嘉一000)、(宝一000)、(松一000)、(金一000)、(青一000)、(奉一000)、(南一000)、(浦一000)、(崇一000),括号中的第一个汉字分别代表市区、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南汇、浦东、崇明;000代表自然序号。
  许可证第五至第七行在填写时,对根据审批意见不经营的项目统一在其项目前的方框内打“×”,对某一项目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单项不经营的,在不经营的项目文字上打“------”。
  许可证第九行“港口经营人名称”,按港口经营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填写;“发证机关”填写各审批机关的全称,并分别加盖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印章和区(县)港口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许可证末行“港口经营人地址”,按港口经营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填写;“发证日期”按审批机关批准日期填写。
  ㈡许可证统一由市港口局印制。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存根三份,核发时正本、副本交被许可当事人,存根留港口管理部门存档。
  ㈢鉴于核发许可证的工作量较大,相关管理部门在纳管发证工作上,应采取先“专业单位”后“自有码头”分段推进的方式。11月10日前完成第一类对象的核发,12月20日前完成第二类对象的核发工作。
  ㈣“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情况汇总表”要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汇总后以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分别于11月15日、12月25日前交航务处运港科。
  ㈤在核发许可证期间,对申请新开业者,按本通知受理审批的要求办理。
  由于内河码头点多面广,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对象情况复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相关对象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对符合规定条件或虽不符合条件但经整改后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进行处理。通过全面管理、深入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推进内河港口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市港口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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