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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0 生效日期: 2004-09-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局属单位、驻沪部队卫生处及有关企业职工医院:
  为加强本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医学人才,进一步提高本市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工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新一轮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并组织制订了《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简称《青年人才计划》)。现将《青年人才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严格掌握选拔条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本市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青年医学专家,进一步推动优秀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加快提升本市临床医学技术水平和公共卫生工作水平,特制定“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青年人才计划”)。
  一、培养目标
  青年人才计划共选拔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领域100名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其中临床80名(包括中医和中西医结合20名)、公共卫生20名。自2005年起,以固定导师在第一线带教培养为主要方式,经过3-5年的严格培养,使他们成为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医技水平国内外领先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医学人才,为本市卫生系统创建新一代医学专家队伍、形成优秀学科带头人梯队奠定基础。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卫生局组建“上海市优秀青年医学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青年人才计划”统一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落实具体日常工作。

  三、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一)“青年人才计划”培养对象的选拔范围为: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中临床学科的青年医师及市、区(县)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业务工作的第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二)“青年人才计划”的申报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医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和奉献精神;
  2、原则上为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能力,并能较好地运用外语了解、学习新技术;
  4、对本专业基础知识及实践技能有较深厚的基础,具有发展潜能;
  5、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工作差错,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
  “青年人才计划”共选拔100名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按照本人提出申报,导师、单位推荐,公开、公正、择优选拔的原则,经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入选名单。申报和评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青年人才计划”由个人提出申报要求,经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青年人才计划”申报材料共包括两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申报书,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由申报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第二部分为推荐书,主要内容为导师意见、单位推荐意见及培养计划和措施(包括固定带教导师的基本情况),由所在单位具体填写。申报书和推荐书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书和推荐书等相关材料及各申报单位的名额分配情况,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三)复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根据“评人为主”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性的全面评议并排序,“领导小组”根据排序择优选出面试对象。
  (四)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通过申报人的答辩,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思维能力、基础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及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并综合评估申报人带教导师的能力、申报人所在学科和单位配套支持力度、环境氛围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全市同专业学科领域的有关情况,在全面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采取评分和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作出面试对象择优录取的排序。(面试要求另定)
  (五)公示:经评审专家面试后的拟入选对象,在市卫生信息网(www.smhb.gov.cn)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六)审定:领导小组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公示情况,审定入选“青年人才计划”的培养对象名单。

  五、培养经费
  (一)培养经费由市卫生局资助经费和单位匹配经费组成。入选“青年人才计划”的培养对象可获得市卫生局资助经费10万元左右,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按年拨付,专款专用。所在单位应以不少于1:1比例作相应匹配,并与市卫生局资助经费统一安排使用。
  (二)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所在单位应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因故终止培养计划的,应做好经费结算工作,拨付的剩余培养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归还市卫生局。
  (三)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开展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研究工作,参加相应的学术活动及短期进修,以及用于支付带教导师的带教津贴等。

  六、培养和管理
  (一)市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人才项目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互相监督,确保“青年人才计划”顺利实施。
  (二)市卫生局除培养经费资助外,为培养对象在临床实践、学术交流、信息传递及相应的科研等方面创造一定的条件;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并切实保证提供优秀导师在第一线固定带教。
  (三)市卫生局建立“青年人才计划”信息管理系统,制定考核和评估的指标体系,对培养对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定期考核,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综合评估。根据考核和评估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原核定的经费额度上,适当调整培养对象的下一年度经费支持力度。对未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进度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整改意见,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领导小组”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予以撤销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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