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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年检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15 生效日期: 2004-09-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技发[2004]4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络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自二00四年起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中实施网络化年检(以下简称网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检的范围
  凡经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截止每一自然年度末)的职业培训机构,纳入当年度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凡经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专业且该专业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截止每一自然年度末)的职业培训机构,纳入当年度职业培训专业网检。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年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自下一年起参加网检。

  二、网检的内容和标准
  (一)网检的内容
  网检的内容侧重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在当年度内的实际运作和变更情况。具体分为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和职业培训专业网检两种:
  1、职业培训机构网检的内容主要针对该职业培训机构整体运作情况,包括:培训鉴定情况、师资情况、场地设施设备情况、网络操作情况、其他情况(详见附件1《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
  2、职业培训专业网检的内容主要针对该专业的培训运作情况,包括:专业培训鉴定情况、专业师资情况、专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专业网络操作情况(详见附件2《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
  (二)网检的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和职业培训专业网检的相应内容,统一制定相应的网检标准(详见附件3《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标准细则》,附件4《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标准细则》,以下统一简称网检标准),并可以每年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对网检内容和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三、网检的组织实施
  (一)网检的实施机关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的网检组织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市网检工作,并对各区(县)网检工作实施抽查。
  (二)网检的方式
  根据本市职业培训机构都纳入网络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网检依托“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中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当年度的实际运作信息,自动生成网检报告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检报告书,按照网检标准出具网检意见。
  (三)网检的安排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上检查和网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辅以必要的实地检查,并听取部分已培训学员意见。
  网检的实施采取年中和年底分阶段的方式。年中网检以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网上自查自检为主;年底网检在职业培训机构自检的基础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
  1、年中网检
  年中网检于每年6月至7月完成。在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网上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网检报告书交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向职业培训机构反馈年中网检结果。对年中网检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落实整改。
  2、年底网检
  年底网检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完成。职业培训管理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网检报告书后,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检标准进行审核,或者根据网检的内容抽取部分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并出具年底网检审核意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抽查。

  四、网检的结果
  年底网检结果分为合格、需限期整改、不合格和免检四种情况:
  (一)合格
  根据网检标准,凡总分值达60分,且核心指标均达标的,视为“合格”。对网检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二)需限期整改
  根据网检标准,凡总分值未达60分但核心指标均达标,或者总分值达60分但核心指标有未达标的,视为“需限期整改”。对需限期整改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求在3个月内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经整改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不合格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网检“不合格”:
  1、根据网检标准,总分值未达60分且核心指标有未达标的;
  2、网检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内容未落实的;
  3、提交的网检报告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4、逾期不参加年度网检的。
  对于网检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专业(包括零培训量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专业),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封网,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
  (四)免检
  连续三年网检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于下一年度免检;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A级资质等级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予以免检。对于免检的职业培训机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免检”标识。

  五、网检的要求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信息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信息准确无误;认真积极地参加年中和年底网检,按时报送相关网检材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落实网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检,及时办理有关网检手续。
  (三)网检的工作要求和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网检实施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点和举报电话。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略)
  2、《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略)
  3、《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标准细则》(略)
  4、《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标准细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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