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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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