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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监二[2004]109号

各区、县安监管(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本市已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范围与审查环节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同时”审查调整为: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非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行政审查手续。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之前申报办理设立批准书。申报材料包括: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安全评价报告等材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在生产之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建项目危险危害因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安全设施的有效和完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和设计的审核,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设施技术论证,督促设计与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依照设计要求、论证意见、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验收各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订本行业的“三同时”工作制度,规范审核行为,做好指导服务,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检查,控问题于源头之中,杜绝新项目新隐患的滋生,确保监管到位和安全生产。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情况监管执法的力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同时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

  六、原市安监局制定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工作程序》(沪安监管监一(2003)12号)与《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程序》(沪安监管监一(2003)4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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