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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关于在浦东新区等四区县设置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 2004-08-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徐汇区、普陀区绿化管理局,崇明县园林管理所: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精神,积极推进绿化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审批后续监管,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经研究决定,于2004年9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崇明县绿化管理部门设置市绿化局行政许可受理点,在本行政区域内代为行使原由我局行使的部分行政审批权限。
  一、代为行使的部分行政审批权限范围
  (一)迁移树木的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1、属绿地内树木的正常调整、抽稀,迁移50株以上或者胸径25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树木;
  2、一处迁移5株以上、50株以下、胸径25厘米以下或者一处迁移5株以下、胸径25厘米以上、45厘米以下的行道树。
  (二)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临时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绿地。
  (三)建成绿地布局调整的规划审批(除重点区域外)
  1、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成绿地内的布局调整;
  2、开道口涉及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在原范围内能就地补偿的绿地调整。
  在原范围内不能补偿或者不能等面积补偿的绿地调整,应当先报我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
  除沪价费[2002]017号文规定的市级管理票价的公园外,公园停闭、举办全园性活动的批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操作流程
  代为行使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审批时限、申请告知单、文本格式等,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沪绿[2004]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批后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如有越权审批及违规操作行为,我局将收回相关的行政审批权限。
  (二)抄送制度与数据统计
  代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按照“一批一抄送”的原则,将行政许可批复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并按规定抄送所在区县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每月5号之前,将代为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月报表(包括审批数量,迁移树木规格、品种、数量,绿地调整的面积等),报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备案。

  三、许可文号与专用章的使用
  (一)代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统一编号。浦东新区文书编号为:沪绿许浦[年份]序号;徐汇区文书编号为:沪绿许徐[年份]序号;普陀区文书编号为:沪绿许普[年份]序号;崇明县文书编号为:沪绿许崇[年份]序号。
  (二)代为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文本,应统一加盖“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章”和“上海市绿化管理局行政许可章”。
  印章样章代码如下(印章样章略):
  浦东新区的印章代码为(15)
  徐汇区的印章代码为(04)
  普陀区的印章代码为(07)
  崇明县的印章代码为(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重点区域范围和沪价费[2002]017号文规定的市级管理票价的公园
  一、重点区域范围:
  1、外滩相关区域(外白渡桥—十六铺中山东二路沿线、南京东路)
  2、人民广场区域(西藏中路、淮海中路、南京西路、黄陂路)
  3、豫园区域(豫园及人民路、方浜路等周边区域)
  4、徐家汇区域(淮海路、虹桥路、宜山路、南丹路、宛平路)
  5、静安寺区域(南京西路、延安中路、常德路、华山路)
  6、新客站区域(恒丰路、天目西路、中兴路、南北高架路)
  7、曹家渡区域(长寿路、武宁路、万航渡路)
  8、新虹桥区域(伊犁路、古北路、仙霞路、虹桥路)
  9、南京西路区域(北京西路、淮海中路、陕西路、乌鲁木齐北路)
  10、浦东小陆家嘴区域(浦东南路、东昌路及世纪大道)
  11、市级主要机关及领事馆周边区域(北京西路、泰兴路;淮海路、乌鲁木齐路、肇嘉浜路、陕西南路)
  二、沪价费[2002]017号文规定的市级管理票价的公园
  上海植物园、上海动物园、上海共青森林公园、世纪公园、古猗园、豫园、曲水园、秋霞园、醉白池、方塔园、龙华烈士陵园、鲁迅公园、复兴公园、中山公园、长风公园、人民公园、和平公园、杨浦公园、闸北公园、桂林公园、上海大观园、民族文化村、上海野生动物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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