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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抵触有关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政发[2003]6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2003年7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03年2月前印发的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关于清理城乡个人建房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决定》(北政发[1987]3l号)等l0份文件(见附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废止部分土地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清理城乡个人建房中存在问题的处理规定》(北政发[1987]31号)
  2、《关于北海市干部职工“三违”建私房处理办法》(北政发[1991]33号)
  3、《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4]2号)
  4、《关于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4]14号)
  5、《北海保税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1994]89号)
  6、〈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权出售和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95号)
  7、《南北高速公路钦州至北海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北政发[1997]83号)
  8、《关于加快城区东部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9]8号)
  9、〈北海市城区东部闲置土地托管办法》(北政发[1999]47号)
  10、〈北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北政发[2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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