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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信息委法[2004]201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上海市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从事人才交流服务管理办法》(沪信息办(2000)2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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