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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赔他字[1999]第3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1月22日《关于钟国光申请刑事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钟国光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于1993年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判决予以纠正,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对钟国光财产的扣押行为,也已于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据《国家赔偿》第 三十五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应由《国家赔偿》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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