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晋政发 [2004]26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43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另将4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各市(县、区)要根据市直各部门取消的项目进行清理。凡是市人民政府取消的项目,县(市、区)各对口部门有审批权的原则上应予以取消,同时,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督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 1: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附件 2: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二 OO 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3 项 )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 注
市
公
安
局
8
项
1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4]5 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4]5 号)
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4]5 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4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4]5 号)
5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 [1984]5 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6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7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8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市
司
法
局
6
项
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60 号)
10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
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 号)
11
公证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0]53 号
12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63 号)
13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
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3 号)
14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
审批
《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3 号)
市
建
设
局
8
项
15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16 号)
16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
登记核准
《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 85 号)
17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连接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18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19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20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 号)
21
国营农、林、牧、渔场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
规划审批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城乡字第558号)
22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自公布之日起设一年过渡期
市农
机局
1 项
23
农机维修工人技术
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农业部令 [1997]39 号)
市
旅
游
局
1
项
24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令第 16 号)
市
地
税
局
19
项
市
地
税
局
19
项
25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6
工效挂钩企业计税
工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
27
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28
关停企业闲置和尚未利用的占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审批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29
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免征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0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申请法定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财农税字第56号)
31
对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
32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补贴收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33
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34
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35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40号)
36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
产品认定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
37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
38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39
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40
纳税人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改变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41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
扣除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42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核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
43
对外籍个人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附件 2
晋城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项)
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设 定 依 据
备注
市
交
通
局
1
项
1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1 年第 7 号)
市
建
设
局
3
项
2
建设职业技能岗位
证书核发
《 工人考核条例》
(劳动部令第1号)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4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