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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闽财综[2001]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票据管理所票据工本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2001]60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一、统一票据:
  (一)普通收费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由3.70元调整为5.40元。
  (二)无碳复写票据,规格为3联×50份,每本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

  二、专用票据:
  专用票据的收费标准仍由你厅按印制工本费自行核定。印制工本费的计算公式为:(印制费+运杂费)/[印制总数量(1-损耗率)],其中损耗率由不高于5%调整为不高于10%。

  三、你厅票据管理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的有关规定,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要公示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从二○○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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