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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3]13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草拟的《梧州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实施工作。
二○○三年八月八日

梧州市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西堤路拓宽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三百”项目大会战100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为确保工程项目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一)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依法进行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安置补偿。
  2.西堤路拓宽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调换采用异地安置形式,主要是由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建设廉价房屋来解决。
  3.凡需移改供水、供电、邮电、闭路、宽带、招牌广告等设施的,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自行移改。
  4.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需回建地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并按规划要求自行回建。
  (二)工作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
  2.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属下部门单位拆迁安置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
  4.市直管公房部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搬迁安置。
  5.属单位所有的房屋,由单位负责按规定搬迁安置。
  6.房屋租赁双方收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解除租赁合同并按期搬迁。
  7.市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一批廉租房给经济困难的拆迁户承租或购买。
  8.市建规委负责监督市拆迁办和业主严格按拆迁规定和要求组织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征用、收回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一)征用、收回土地补偿办法
  1.需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
  被征用居住用途的村民宅基地,由市政府协调村委提供回建用地,一户只提供一处宅基地,原则上按1∶1提供。若每户宅基地超过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100平方米提供;若每户宅基地小于100平方米的,统一按每户80平方米提供,但宅基地小于80平方米的,收取按80平方米提供所超出部分的土地成本费用。
  2.收回土地的补偿
  (1)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补偿。对于市属国有企业,以应补偿金额与企业该地块进入企业资本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作核减资本公积金处理。
  (2)收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按核减资产处理。
  (3)收回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改制时所交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改制企业已经市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按收回土地后剩余的土地面积交纳土地出让金。
  (4)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使用权人经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宗地进行土地评估,按评估价并折减实际使用年限后的价值进行补偿。
  (5)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评估价顶抵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的,应按实际顶抵职工补偿费补偿给职工。
  (6)对合法抵押的土地,依担保法及有关规定收回土地,其补偿款在抵押双方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后再作分配,有争议的,由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
  (5)对已办理合法手续租赁的土地,参照有关规定,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住宅部分的补偿
  (1)对已办理房屋产权的房改房、商品房、私宅(指市内国有土地上的私宅)、集资房,实行货币补偿,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2)未取得个人房屋产权证的单位职工集资房的补偿。
  ①合法的职工集资房,由集资单位出具有关批准文件,可按市场评估价扣减未办理手续及其相关费用后进行补偿。
  ②在建的合法建筑,按有关部门核准的实际投入费用进行补偿。
  (3)属开发商、单位、企业的责任,房主无法领到房产证的,经市政府认定的,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4)与单位(企业)公房合建的个人住房,个人未支付土地费用的,只对住房部分补偿。
  (5)已办合法按揭、抵押的私有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由按揭、抵押双方自行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按揭、抵押双方对债权债务存在争议的,由拆迁单位将补偿款办理公证提存,待争议解决后依法处理。
  2.单位房屋的补偿(包括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单位用房)
  (1)市属房屋权属归集体、外资企业所有且经合法批准的建筑物,其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
  (2)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房屋,可按政策适当给予补偿。
  (3)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按核减国有资产办理,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安排。
  (4)非市属单位、企业的房屋,其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
  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1)村民私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
  (2)村集体用地上的建筑物,经合法批准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补偿。
  (3)重置价标准可按框架420元/平方米,砖混350元/平方米,砖木300元/平方米计算。
  4.合法临时建筑、附属物(指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补偿
  (1)砖混(钢)结构按每平方米150至250元补偿。
  (2)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100至150元补偿。
  (3)附属物按每平方米20至80元补偿。
  (4)围墙按每平方米10至20元补偿。
  5.装修补偿
  被拆除合法房屋已作装修的,除可移动的装修部分、材料外,应当对装修部分进行货币补偿,房屋装修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装修评估价格×(标准使用年限-装修实际使用年限)÷标准使用年限。前述所称的标准使用年限是指:(1)居住类房屋10年,办公类房屋7年;(2)商店、旅馆、饭店5年。房屋装修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20%。
  6.迁移费的补偿
  (1)电话移装费按每户160元补偿。
  (2)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182元补偿。
  (3)空调移装费:按窗式空调每台50元,分体空调每台100元,柜式空调每台150元。
  (4)宽带网迁移按每户460元补偿。
  (5)独立安装电表按每只250元补偿。
  7.房屋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1)搬迁补助费。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计付,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计付,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付。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其中: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计付;非住宅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付。
  (3)住宅和非住宅的界定,按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为认定依据。
  8.机械设备或设施迁移的补偿
  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

  三、其他
  (一)对困难企业,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确有困难的,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提出处理方案报政府。
  (二)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对法院已查封的可通过法院依法处理。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应依法纳税(地税局征税前把方案报市政府)。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拆迁安置用房和私房回建地的建设,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奖励措施
  (一)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私房业主,按主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同时可优先选择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二)需私房回建地的私房业主,按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回建地。
  (三)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奖励。
  (四)对被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计起,1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5000元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3000元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每亩1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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