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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252号
合浦县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电费专用发票工本费的请示》(合价报[2003]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国家电价政策,电网经营企业向用电户售电,只能依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户收取电费,除收取电费外,不得另向用电户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解决农网、城网改造后的一户一表收费涉及的发票问题,我区一些市、县的做法是以台区为单位每月开一张发票,或以用电户为单位年终开一张发票,你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与用电户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加以借鉴,探索出适合当地的开据电费发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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