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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稽[2004]5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市票据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本市为31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
  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其他。
  第9、10位按发票的版本、限额(机打方式)、联次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11、12位为发票批次(具体批次的核定详见附件二)。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执行。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根据这次转发的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规定,普通发票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目前本市的普通发票(包括企业冠名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要求
  (一)市局负责制订全市普通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规则;委托市票据管理中心管理全市普通统一发票的印制,确保全市普通统一发票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二)各税务分局按照市局的编码规则及核定批次,安排批印冠名发票,并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批印情况送交市票据管理中心。
  (三)各税务分局自接到本通知起应严格控制批印冠名发票的数量,以防止浪费。
  (四)各税务发票定点印刷厂应按国税函[2004]521号文的要求及时配置发票号码机或喷码设备,保证本市普通统一发票的规范印制。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普通发票1—10位编码表
         2.普通发票第11、12位编码使用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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