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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24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
  近年来,我区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陆续开展,为促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极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批准认定具有评估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执业的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资信等级评估业务。商业银行自行组织的评估不得收费。

  二、资信等级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企业资信等级一年评定一次,中介机构不得增加评估频次变相多收费,也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同内容的评估而重复收费。

  三、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为:

  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中介机构可根据评估企业的大小、评估工作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标准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个人征信以及与资信评估有关的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自愿参加的短期培训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双方协商议定,资料费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六、资信等级评估中介机构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七、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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