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4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我省分别于1999年度和2000年度对部分企业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更好地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决定从2001年度起在我省进一步扩大推广采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除1999年度和2000年度已试点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5000万元和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继续试点使用外,试点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二)上述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均采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仍按原申报表办理。
二、各地要在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12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局或县(市、区)局统一组织完成对企业申报填写新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并适时安排好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在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收集申报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四、各设区市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名单,请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
五、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局根据企业数量统一印制,并及时发放给企业使用。
六、对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推迟到2002年4月底,对拒不试行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