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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关于调整省统配电煤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
发布文号: 闽价[2001]商字463号
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我省统配电煤市场价格的现状,为稳定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的生产,本着煤、电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01年省统配电煤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8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省统配电煤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加价22元,其中2元/吨作为铁路运输的费用。
  二、2001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统配电煤应严格按省经贸委下达的调拨计划按时调运。如未能完成调运计划,2001年8-10月份的统配电煤不予加价。
  三、煤、电生产企业和铁路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省统配电煤的调运任务,确保煤、电生产企业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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