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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决定如下:
  一、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安(边防)派出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为人民服务质量。

  二、评议对象及主要内容是:全市公安(边防)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行政、服务质量、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开展一次对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的评议活动。

  四、在开展评议工作过程中,要组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客观公正。对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等方面工作表现突出、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赞誉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多、满意率低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评议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应当督促限期整改。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开展评议工作前成立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指导具体评议工作。评议工作方案和“人民满意派出所”具体标准由评议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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