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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变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综字[2003]236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节和促进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部分价格和收费审批事项,改为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由市场决定价格。
  将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业性投资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及景点内的相关服务价格;
  2、已经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
  3、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非强制、非垄断的停车保管服务价格;
  4、中药饮片价格;
  5、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6、公办医疗机构特需门诊、康体保健、民间特色医疗服务价格;
  7、非强制性的短期培训班收费;
  8、咨询、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等信息服务价格;
  9、会计师事务所除验资、专项审计外的服务价格;
  10、律师事务所除代理民事刑事、仲裁案件外的服务价格;
  11、国家机关车队车辆对外服务价格;
  1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价格,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将部分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将资源保护性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由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地方铁路客货运价格,公路客、货运服务站的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价格。

  三、下放部分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
  将上地方电网、装机容量在600至8000千瓦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委托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6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下放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对放开价格(收费)审批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管,在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同时,加大对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变相涨(降)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下放各市县管理或改政府定价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地要根据“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调定价程序等相关制度,提高价格决策水平。
  上述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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