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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援藏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1-10-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对口支援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发布文号: 闽委组[2001]5号
为解决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关于协调第三批援藏干部医疗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175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的正常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条 件等原因需转回福建省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范围予以实报实销,但回福建省探亲期间的医疗费执行当地医改有关政策。
  第二条 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医疗费用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的日常管理由省医保中心负责,专款专用。
  第三条 援藏干部报销时需出具病历、处方、费用结算清单等正规原始凭证。报销范围只限正常必须治疗的医药费用,不含购买滋补药品等自费药品的费用。
  第四条 医疗费用单据由援藏干部领队审签后送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认定,由省医保中心审核报销。每年年终时省医保中心将报销具体情况汇总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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