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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为了完善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定点药店)制度,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的需要,根据本市定点药店扩展工作安排,本市将实施第六批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和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扩大本市定点药店数量。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所属公司必须是经营、服务规范,符合GSP标准的连锁经营企业。
申报的零售药店以周边尚未设立定点药店、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较大的街道和乡镇为重点。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已通过GSP认证,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价格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内;坚持药品专营,品种较为齐备,能满足参保人员及时配购药品;建立执业药师责任制度,做到药师受训上岗;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便民利民措施等。
三、申报资料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标明本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
4、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5、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1、各药品连锁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下属药店的情况,以公司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处(康定路805号209室,联系电话:62583395)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2、各有关连锁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下属药店的情况,在收到本通知5个工作日内,以公司为单位统一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在线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