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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2 生效日期: 2000-11-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试点单位:
  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以后,各试点单位认真落实会议精神,抓好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对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我们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改革先进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研究审定的解释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解释
  1、如何理解“全员聘用制”?
  答:全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通过签定聘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单位与职工之间人事(聘用)关系的一种基本用人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前提是取得岗位。
  2、实施聘用合同制应制订哪些配套措施?
  答:事业单位应根据宜人[1999]82号转发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行业特点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一般应制定以下主要配套措施:(1)职位设置方案及各职位工作职责、任职条件;(2)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方案;(3)内部分配改革方案;(4)聘期考核实施办法。(5)落聘人员安置办法。
  3、聘用与聘任有何不同?其聘期分别如何确定?
  答:聘用是指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所有上岗人员以签定合同形式确定双方人事(聘用)关系。聘用期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聘任是指被聘用职工受聘于某一具体工作岗位,这是事业单位对其上岗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具体形式,一般实行分级聘任,聘任期限一般1-3年,可采取下达聘书、签定聘任合同或目标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并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聘任合同期限可与聘用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
  4、签定“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有何具体规定?
  答:“有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其聘用期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事业单位可与哪些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答:职工与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视作原人事关系的延续。签订聘用合同时,原固定制职工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或原合同制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若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单位可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为了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对工作不满10年及以下的特殊人才,如国家、省、市管专家、享受政府津(专)贴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者、重大科研成果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6、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有哪些规定?
  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应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进行。实行竞争上岗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湖北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主要程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职位采取领导提名、个人报名、组织决定等上下结合的方式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职位和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其他一般工作岗位以双向选择为主。人员不多、改革基础较好的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
  7、如何做到“科学设岗”?
  答:科学设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行业编制原则和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计划、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科学、合理地设置内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8、如何确定聘用对象、招聘新进人员?
  答:单位在实施合同聘用制时主要以现有在编在册人员为选聘对象,如个别职位在现有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编制计划数额内,按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聘用的实施意见》(宜人[2000]67号)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9、事业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合同中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答:事业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聘用合同期限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时间应计算在聘用合同期内。
  10、哪些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答:(1)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与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原有职工不再约定试用期;(2)接收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转业军官、复退军人签订聘用合同可不再约定试用期;(3)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
  11、符合《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需要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是否占专业技术职数?
  答:不需要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也不占职数。
  12、党政群专职负责人员的聘用合同如何签订?
  答:单位法人代表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专职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以上级的任命、批复作为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任期即为聘期,也可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任命干部时,应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的意见》(宜发[2000]1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任职期限。
  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兼任行政职务的,可以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13、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应与谁签订聘用合同?
  答:应与单位法人代表签定合同,聘用期限可与任职期限一致。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征得任命机关的同意。
  14、在实行聘用合同制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如何办理?
  答: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对原停薪留职人员应书面通知其回本单位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对停薪留职期满不愿回本单位竞争上岗的,应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对停薪留职尚未到期的,可协商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也可列为待聘人员,其待遇等可按原协议不变,但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本单位规定的最长待聘期,待聘期间要求回单位且有空缺岗位的,应允许参加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聘用制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15、实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哪些人员可予适当照顾?
  答:现役军人的配偶、双职工家庭已有一方下岗的人员、残疾人员、因公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下岗的人员要适当给予照顾,不得随意安排下岗。
  16、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聘任?
  答:应允许其参加竞争上岗,但被聘任后聘任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7、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应如何执行《暂行办法》第38条的规定?
  答:《暂行办法》第38条关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单位批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享受同岗人员实发基本工资待遇”的规定,必须是在开展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并实行了合同聘用制的基础上实施,实施方案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没有实行合同聘用制的单位,不得单独作为一项政策实施。
  18、单位转制时,对外派人员怎样办理?
  答:经单位批准被外单位借用人员、带薪上学等人员,经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可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限至前述情况到期为止。
  19、长病休人员以及因工或非因公致伤致残人员能否按照《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确定为待聘人员?
  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其它工作的,可确定为待聘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因工致伤、致残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20、单位转制时,原合同制职工合同是否变更?
  答: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表明原合同合法变更,否则原合同继续有效。
  21、聘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约定哪些内容?
  答:聘用合同的内容除《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出资培训、住房、违约赔偿以及保守秘密等有关事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方应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22、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是否要分别签订和鉴证?
  答:二者可以结合在一起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签订,也可以分别签订,但聘任合同须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一并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23、落聘人员的待聘期及其待遇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对落聘人员的待聘期及其具体待遇已作了原则规定,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24、缓签聘用合同人员能否视为待聘人员处理?缓签时间应如何掌握?
  答: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是指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和确有特殊情况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因此不能视为待聘人员。缓签时间应以缓签条件的消失为限。
  25、怎么理解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答:聘用合同终止分自然终止和约定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提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合同自然终止。约定终止是指聘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解除是指在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聘用关系的行为。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6、受聘人员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有什么规定?
  答:受聘人员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单位超过30日内不作答复,受聘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单位应予以办理。
  27、双方如有一方违反聘用合同怎么办?
  答:聘用双方均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28、受聘人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单位是否可收取赔偿金?
  答: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有服务期限、培训费用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29、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金。
  30、变更聘用合同内容需要什么条件?
  答:聘用合同签定以后在有效期限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须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原签订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31、聘用合同文本由哪一级制定?合同鉴证是怎样规定的?
  答:聘用合同文本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统一样式。聘用合同签订后,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并在15天内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鉴证。鉴证时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宜人[2000]65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32、实行聘用制中发生人事争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暂行办法》,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公正机构申请仲裁。
  33、事业单位原集体所有制职工在推行合同聘用制时能否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
  答:可以,但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转制相关手续。
  34、实行合同聘用制以后,事业单位所创办企业实行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
  答: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实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派驻企业人员的人事关系,依事业单位与其订立的协议办理。
  35、符合《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择业流动期人员,其工资待遇如何核定?
  答:在“择业流动期”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可按原职务的实发基本工资发给。择业流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6、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能否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答:单位行政领导(正、副职)一般不应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聘任,占单位专业技术职数,且需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其工资待遇就高不就低。
  37、低职高聘人员工资待遇如何核定?其退休后待遇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现聘专业技术职务高于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聘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单位按现任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执行,从聘任职务的下月开始计发;聘任期间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其档案工资按原职务调整,实际工资待遇按高聘职务享受;在高职务上工作到退休的,其退休待遇另定。
  38、高职低聘人员工资待遇如何核定?其退休后待遇应执行什么标准?
  现聘专业技术职务低于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工资待遇按现任同等职务、同等条件人员对待,从聘任现职务的下月调整计发;对原已按其任职资格聘任了职务并兑现了工资的人员,其档案工资按原职务工资保留一个聘期,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其档案工资按原职务工资调整,实际待遇按现任职务享受。在档案工资保留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仍按原档案工资办理。
  39、事业单位在实行工效挂钩时,能否更改单位工资构成中活工资的比例?
  答:单位活工资比例原则上不能改变。
  40、教、护龄津贴能否纳入内部分配改革?
  答:特殊岗位津贴(如教、护龄津贴)一般不宜纳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如果纳入,应在分配中体现教师、护士等特殊岗位人员的待遇。
  41、聘用制干部身份人员,其档案工资按什么标准核定?
  答:对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且被聘任了一定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按照实际聘任职务兑现其待遇,并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解聘后回到工人岗位的,按工人岗位享受工资待遇。
  42、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往已开展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其养老保险应如何办理?
  答:从机关调入开展了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金单位缴纳部分应由调入单位从1996年元月起补缴,也可由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解决。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调入人员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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